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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中心医院章程

2024.04.19

广州市增城区中心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关于<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增城院区项目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增城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设立广州市增城区中心医院,为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下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增城区人民政府将广州市增城区中心医院委托给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管理,与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增城院区同一地方办公。

第三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增城区中心医院。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新大道28号。

第五条 本单位性质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拨付。

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万元。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坚持公益性,运用现代诊疗技术为群众提供医疗、急救、疾病预防、康复、保健等服务;开展门诊、急诊、住院服务,负责区内及周边地区的医疗急救和危重疑难病例的诊治;承担医学院校临床实习,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务,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持续提高;支援和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进修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各类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任务和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助;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为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任命,经广州市增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在南方医院一体化管理下,院区党总支委员会对院区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执行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集体决策机构在议事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集体决策应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1.党总支委员会及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按规定应进行表决的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3.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定。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4.党总支委员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审定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本单位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按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按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章程修改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328日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院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增城区中心医院院长办公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增城院区

2024年4月16日

  • 门诊电话:
    1859493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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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创新大道28号